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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等六部分: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

2025-08-07 11:49

  海关总署等六部分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合和区外加工商业相关办理办法的通知布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合和区外加工商业企业开展保税营业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办法商品的,应设立公用账册。不得保税。为征收报仇性关税而实征关税办法的商品,合用相关解除办法且加征关税均获得解除后,可进口至现有保税账册(以下称通俗账册),但该商品同时涉及其他办法的除外。本通知布告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海关总署网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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